申请人:景明视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庞宏皇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0日对第19795333号“明景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孙家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绝大部分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与复制,在以往裁定书中已有相关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营业执照系伪造的证件。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第34994467号“墙御美 QIANGYUM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善意受让争议商标,对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是否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况并不知情。被申请人通过查询孙家顺(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祁梅村祁村组**号)发现,其名下仅有**枚商标,申请人未考虑到同姓名的情形。被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投入市场使用,现已建立稳定市场秩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店铺图片、眼镜验配单、微信聊天记录、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孙家顺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7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庞宏皇。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原注册人孙家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20621600189062)于2015年10月23日被注销。
3、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孙家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18件商标,其中包括“蚂蚁森林”、“牛风塘”、“互划算”、“井龙坎”、“艾至生”、“功虎”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
首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2016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2015年10月23日已经注销,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其次,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孙家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318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如“蚂蚁森林”、“牛风塘”、“互划算”、“井龙坎”、“艾至生”、“功虎”等。虽然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已将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但只要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则无论当前的商标持有人是否为原商标申请注册人,也无论受让人取得该商标时是否对此知情,都应当予以无效宣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2013年《商标法》对应条款并无此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未就其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提出具体的事实及主张,故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