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325413号“高梵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高梵图 26325413

阅读:183155 2024-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高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莉卓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5日对第26325413号“高梵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高梵”品牌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3298968号“高梵”商标(以下…

  申请人:安徽高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莉卓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5日对第26325413号“高梵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高梵”品牌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3298968号“高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69450号“高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55298号“高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846750号“高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423579号“高梵GOLD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完税证明、销售数据、所获荣誉、宣传材料、销售订单及发票、检测报告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童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帽;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至五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已无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必要。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本文《关于第26325413号“高梵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高梵图 263254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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