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毅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罡
申请人因第38414645号“煲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887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海报及实物照片、广告宣传图、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加工过的牛肉”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牛肉清汤浓缩汁;2.牛肚;3.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4.加工过的牛肉;5.牛骨汤;6.牛肉汤”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加工过的海鲜;2.肉罐头;3.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4.干食用菌;5.豆腐制品;6.速冻方便菜肴;7.蛋;8.食用油;9.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品牌生产经营方面主要为速冻预制菜肴,主要产品为牛肉系列、牛三宝系列、牛杂碎系列。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速冻方便菜肴”等商品上持续、规范地使用,并无闲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海报及实物图片、广告宣传图片;
2、供销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该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加工过的牛肉”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03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加工过的海鲜;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速冻方便菜肴;蛋;食用油;牛奶制品”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相结合仅能证明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海鲜;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速冻方便菜肴;蛋;食用油;牛奶制品”商品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加工过的海鲜等前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加工过的海鲜;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速冻方便菜肴;蛋;食用油;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