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48396号“蒙克多 MENGKED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蒙克多 MENGKEDUO 22148396

阅读:68186 2024-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庄派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一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对第22148396号“蒙克多 MENGKED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2484005号图…

  申请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庄派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一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对第22148396号“蒙克多 MENGKED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2484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62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007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91914号“MONC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84721号“MONC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159687号“盟可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和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且具有出售商标牟利的行为,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并非基于真实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打印件;2、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宣传;3、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4、授权许可、销售单据、店铺租赁合同及开具发票等;5、申请人审计报告、销售收入及宣传推广支出专项审计报告;6、媒体广告、宣传报道及图书馆检索报告等;7、相关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8、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商标档案;9、广州阿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等;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违反了社会道德风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

  一、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信息及抄袭他人商标情况;

  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认定恶意的裁定书;

  三、售卖商标情况。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邵志英于2016年12月6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9年4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服装;成品衣;童装;内衣”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二、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

  四、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有376件商标,其中包括“马克蜻蜓;宝格希;N;欧黛雅莹OUDAIYAY”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基于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状态进行查询,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和申请行为密切相关。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邵志英共申请注册了376件商标,所注册的商标中包括“马克蜻蜓;宝格希;N;欧黛雅莹 OUDAIYAY”商标等众多与国内外品牌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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