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新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海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益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对第24443535号“益洁新风YIJIEXI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成立于1998年,一直致力于设计和生产高效、环保的风扇、风机等通风设备。争议商标与第1296756号“新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继续核准注册,将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导致误认误购。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
1、申请人维权胜诉裁定书;
2、企业仓库照片、企业展厅照片、户外广告照片、早期宣传材料;
3、产品报价书;
4、特约经销商、近年销售凭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上,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11类排气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