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50260号“F THIRTE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 THIRTEEN 43450260

阅读:107379 2024-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晓妮服装商行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对第43450260号“F THIRTE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3333号“F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332号“F”商标(…

  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晓妮服装商行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对第43450260号“F THIRTE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3333号“F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332号“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65040号“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01440号“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931896号“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FILA”及图形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摹仿,共存于市场将造成对公众的误导,损害申请人以及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商标使用意图,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另有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其他知名商标的情况,并曾将多件商标转让给多个不同主体,被申请人同时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许可书;2、经销合同及发票;3、门店图片及旗舰店网页截图;4、“FILA”品牌知名度证明;5、广告合同、发票及效果图;6、申请人各平台账号截图;7、关于“FILA”品牌的媒体报道;8、引证商标一至五注册信息;9、类似案件裁定文书;10、申请人商标认定资料;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品牌介绍、相关行政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满景(IP)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商标。在案证据1显示,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一至五。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77件商标,其中包括“回立健;阿欧迪;冠军盒;菲乐公牛 FEI LEBULLS”等商标。被申请人将第41306228“NYHM”商标、第38322623号"MMMTTT"商标、第40014269号"DICV"商标等转让给多个不同主体。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首字母,及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77件商标,其中包括 “回立健;阿欧迪;冠军盒;菲乐公牛 FEI LEBULLS”商标等众多与国内外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且被申请人将第41306228“NYHM”商标、第38322623号"MMMTTT"商标、第40014269号"DICV"商标等转让给多个不同主体,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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