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青柠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小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8日对第46831381号“膳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系同一法人,二者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利用旗下的代理公司的便利进行商标的申请注册,实质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所独创,是一个臆造词汇,“膳喜”并非仅有文字“膳”组成,因此也并不具有直接指向“饮食”的天然属性。二、被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公司,是一家文化创意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文化创意公司,业务范围较广,经营合法,注册争议商标均是出于实际生产经营所需,没有任何囤积商标的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1年1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等商品上。
二、经查,争议商标是委托山东小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申请注册,被申请人与该代理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系蒋安为。
三、经查,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制作、代理、发布”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3、5、11、18、21、25、35、43类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140件商标,其中包括“咪哩咪哩”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是委托山东小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申请注册,被申请人与该代理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系蒋安为。被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关联关系,利用商标代理机构的优势进行大量抢注商标,该行为明显属于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情形。
二、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是委托山东小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申请注册,被申请人与该代理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系蒋安为。被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具有关联关系,利用商标代理机构的优势进行大量抢注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制作、代理、发布”等,但先后在第3、5、11、18、21、25、35、43类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140件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仅提交了公司简介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实际使用或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