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彼迪表演艺术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51536号《关于第63665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91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6977147号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