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历山大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15466号《关于第61855036号“亚历山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3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4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第567542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069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692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第569805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第101044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34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现处于宽展期中,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健身房”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