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冠昆流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橙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441687号“KUN-L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41897A号“KUNLOE”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