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10593号“喜牌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喜牌牌 76510593

阅读:121588 2024-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10593号“喜牌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74855号“喜牌美宅”商标、第43977610号“喜及图”商标、第10390314号“喜及图”商标、第18…

  申请人:张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10593号“喜牌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74855号“喜牌美宅”商标、第43977610号“喜及图”商标、第10390314号“喜及图”商标、第18896132号“喜 找人参及图”商标、第74981879号“喜cee及图”商标、第66497202号 “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元素构成及设计上、整体含义及显著性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的行业范围等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喜牌牌”,与引证商标一“喜牌美宅”、引证商标二、三、六显著识别文字“喜”、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喜”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行业范围等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6510593号“喜牌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喜牌牌 765105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74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