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92931号“7 衣仓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 衣仓储 76092931

阅读:154296 2024-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柯楚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2931号“7 衣仓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5928号“衣储仓YICHUCANG”商标、第52685279号“柒衣”商标、第45259394号“七衣…

  申请人:柯楚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2931号“7 衣仓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5928号“衣储仓YICHUCANG”商标、第52685279号“柒衣”商标、第45259394号“七衣室”商标、第22868771号“柒衣尚品”商标、第17737502号“衣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的行业范围等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宽展期限内,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衣仓储” 及阿拉伯数字“7”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柒衣”、引证商标三“七衣室”、引证商标四“柒衣尚品”、引证商标五“衣柒”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行业范围等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如上所述,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6092931号“7 衣仓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 衣仓储 760929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7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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