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78856号“子苏仙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子苏仙子及图 76378856

阅读:160744 2024-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汉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78856号“子苏仙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57086号“子仙仙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南京汉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78856号“子苏仙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57086号“子仙仙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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