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杰帝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威海新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998795号“JADEQ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2792号决定,于2024年0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文件、场地实拍图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订单和形式发票、销售合同、报价单、宣传册、物料采购合同及发票、展会图片、网络商品展示页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运动用球、塑胶跑道”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塑胶跑道;2.运动用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体育活动器械;2.国际象棋棋盘;3.射箭用器具;4.玩具;5.锻炼身体器械;6.游戏机;7.保护垫(运动服部件);8.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撤三决定书对申请人在“运动用球、塑胶跑道”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而申请人请求维持的“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与之息息相关,都属于健身体育用品,其中的立定跳远用的带有刻度橡胶垫就是体育活动器材范畴,羽毛球拍也属于体育活动器材范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以生产、销售、授权等方式持续使用的事实,已形成证据链条。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资质文件、设备认证证书;2、产品项目照片;3、销售合同;4、产品物料制作聊天截图及照片;5、样卡、奖牌、羽毛球柱等物料采购合同、发票及照片;6、展会照片、线上宣传截图;7、羽联检测照片及网页截图;8、产品线上销售页面截图。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9、企业资质文件、设备认证证书;10、产品项目照片;1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2、销售合同及发票;13、产品物料制作聊天截图及照片;14、样卡、奖牌、羽毛球柱等物料采购合同、发票及照片;15、展会照片、线上宣传截图;16、羽联检测照片及网页截图;17、产品线上销售页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08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运动用球;塑胶跑道;体育活动器械;国际象棋棋盘;射箭用器具;玩具;锻炼身体器械;游戏机;保护垫(运动服部件);钓鱼用具商品上。
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器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4年01月26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1.塑胶跑道;2.运动用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体育活动器械;2.国际象棋棋盘;3.射箭用器具;4.玩具;5.锻炼身体器械;6.游戏机;7.保护垫(运动服部件);8.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故本案的复审商品为“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在案证据指向塑胶跑道等商品的使用,并未体现在“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