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22582号“陇东一宝 LONGDONGYI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陇东一宝 LONGDONGYIBAO及图 76322582

阅读:92543 2024-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海兵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22582号“陇东一宝 LONGDONGY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5760号“图形”、第21198074号“图形”、第9106078号“图形”…

  申请人:王海兵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22582号“陇东一宝 LONGDONGY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5760号“图形”、第21198074号“图形”、第9106078号“图形”、第16286310号“KOMERI及图”、第15508059号“图形”、第52276238号“陇东八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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