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40033号“nord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ordon 76040033

阅读:133599 2024-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诺盾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浙江诺可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40033号“nor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5283号“Nordson”商标、第363…

  申请人:浙江诺盾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浙江诺可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40033号“nor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5283号“Nordson”商标、第36363927号“Norton及图”商标、第60430538号“nort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申请人为不同行业经营者。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企业简介及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ordon”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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