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洲集团拉米内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00859号“GLUE BRI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GLUE BRICK”组合形式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注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欧盟已取得注册,进一步佐证申请商标并不直接指示产品特点等,具有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显著特征。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权威综合英汉词典、权威英语官方词典“GLUE BRICK”在线查询结果、在先判决、申请商标在欧盟的注册信息及摘译、类似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LUE BRICK”使用在指定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