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江万佳灯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22337号“十里濂溪·万家灯火 濂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9类、第41类、第43类服务上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十里濂溪·万家灯火”,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该标志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9类、第41类、第43类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9类、第41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