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萌萌族动漫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锦涛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对第67862579号“POTMi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6341724号“Potdemiel”商标、第48902077号“potdemiel蜂蜜罐”商标、第58564925号“potdemiel”商标、第59799635号“potdemiel珀朵美”商标、第60404798号“Potdemi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存在对其他知名玩具企业品牌恶意注册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 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 产品、公众号、网店、参展图片;
3. 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图谱;
4. 获奖证书;
5. 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个体户工商信息;
6. 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3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下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