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车巴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93582号“CBD 车巴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38284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643293号、第7153721号、第6241213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