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维智博威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44002号“wzbwx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主要由人造材料制成的外科修补网片;缝合材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1109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46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主要由人造材料制成的外科修补网片;缝合材料”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主要由人造材料制成的外科修补网片;缝合材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医用和外科用导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和外科用导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主要由人造材料制成的外科修补网片;缝合材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和外科用导管”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