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养无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5526号“养无极YANG WU 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3770614号、第3770616号、第75147899号、第10584897号、第41658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养无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养”、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识别文字“無極”“无及”文字构成、字形外观、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