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086348号“YO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486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信托;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信托;受托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信托;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