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顺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50998号“艾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0756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8533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申请人放弃“养老院”服务,则申请商标与第60751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751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753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7551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注册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