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62638号“UNITOR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ITORQUE G1762638

阅读:77876 2024-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CHENBACH BUSCHHÜTTEN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2638号“UNITOR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性商标,多本权威性外文词典中均未查询到词汇“UNIT…

  申请人:ACHENBACH BUSCHHÜTTEN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2638号“UNITOR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性商标,多本权威性外文词典中均未查询到词汇“UNITORQUE”,中国相关公众对该词汇的认知程度低。其使用在指定的第7、9和42类商品和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即使可译为“单一转矩”,亦对指定商品/服务的特点不具有任何描述性。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相关判决书、关于“转矩”的解释、关于“单一转矩”的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UNITORQUE”构成,其中“UNI”可翻译为“单…、独…”等含义,“TORQUE”可翻译为“转矩”等含义,故申请商标整体为单转矩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消费者容易将其作为常用行业术语识别,而不易将其当做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62638号“UNITOR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ITORQUE G17626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7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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