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胜利之冠理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55780号“VICTORY CR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34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VICTORY CROWN”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