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臻选优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56616号“余味 传承YU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84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77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58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887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328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020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6134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4549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1688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83729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1068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290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8000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80148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10739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75736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十五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十四、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十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3年9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3、引证商标六、十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五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六、十五、十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四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