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方寸桃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74530号“IZ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6542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变更后与本案申请人相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