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云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71521号“金峰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246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为同一主体所有,则两者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