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聪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55407号“五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4885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寄宿处;饭店;餐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快餐馆”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