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卓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7921号“ZHUOL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ZHUOLUN”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388131号商标、第4501454号商标、第9660851号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