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930894号“耐威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耐威科 75930894

阅读:150881 2024-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耐威科(济南)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耐威科济南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30894号“耐威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099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3820…

  申请人:耐威科(济南)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耐威科济南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30894号“耐威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099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38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共存,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的声明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液压阀”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耐威科”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声明书虽协调解决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之间就商标注册及权利行使的特定主体民事权益冲突问题,但商标核准注册制度本身还兼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在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可能性的情形下,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依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75930894号“耐威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耐威科 759308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7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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