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光恒水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伟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83544号“光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12381号、第41293815号、第10954821号、第9026642号、第9026645号、第207917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活螃蟹”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商标使用在除“活螃蟹”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螃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