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光耀
委托代理人:杭州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08947号“穆兰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10759097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74632452号商标经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