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小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73944号“平哥郭滩烧鸡 找回记忆中的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3248号“平哥PINGGE”商标、第19573435号“平哥PINGGE”商标、第29960508号“平哥 烤卤PINGGE及图”商标、第33763067号“平哥PINGGE”商标、第58328031号“平哥 PINGGE FOOD”商标、第58707572号“平哥易货”商标、第60880313号“苹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鸡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烧鸡”,使用在“鸡肉、豆腐制品”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