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节节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33866号“京酥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73878号“京 HOTROOM FOOD PLAZ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