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蚌埠金泽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90640号“金虫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817771号“GOLDWORMS及图”商标、第74051054号“金甲虫 GOLDBU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其独创性的含义,并不具有欺骗性的表达,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版权登记已经具有了很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并无实际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小鸡用食品;饲料;下蛋家禽用备料”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家禽”等其余商品上,尚不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小鸡用食品;饲料;下蛋家禽用备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