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市玉山镇森客来食品经营部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8721号“勋酒年藏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80858号商标、第69451085号商标与申请商标已经转让至同一所有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申请人:昆山市玉山镇森客来食品经营部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8721号“勋酒年藏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80858号商标、第69451085号商标与申请商标已经转让至同一所有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