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蚌埠金泽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79926号“金虫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其独创性的含义,并不具有欺骗性的表达,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版权登记已经具有了很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并无实际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不致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