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杉峰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66546号“砖省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语意清楚明确,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作为主打标志进行宣传、使用,已经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易为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