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98106号“凯奇·史密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凯奇·史密思 41198106

阅读:74180 2024-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淮滨县伊宝优品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对第41198106号“凯奇·史密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14992号“AO史密斯”商标、第8041336号“史密斯 A.O.SMI…

  申请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淮滨县伊宝优品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对第41198106号“凯奇·史密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14992号“AO史密斯”商标、第8041336号“史密斯 A.O.SMI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热水器行业知名企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而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在明知引证商标一、二知名度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多个含“史密斯”“SMITH”标识,恶意攀附申请人知名度,其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争议商标原始注册人以晨公司在注册该商标时也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及引证商标信息;

  2、引证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及商标荣誉证据;

  3、在先案例;

  4、申请人及产品荣誉证据;

  5、广告宣传证据;

  6、销售规模证据;

  7、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汽车灯;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磁炉;冰柜;空气调节设备;水龙头;淋浴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为A.0.史密斯公司,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电热水器;饮水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A.0.史密斯公司将引证商标一、二许可给申请人使用,并经备案,故本案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利害关系人。

  4、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热水器”商品上曾在行政程序中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3,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被许可人或被授权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主体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汽车灯;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磁炉;冰柜;空气调节设备;水龙头;淋浴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电热水器;饮水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尤其考虑到,申请人的“AO史密斯”商标、“史密斯 A.O.SMITH及图”商标经使用在热水器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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