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067005号“慕歌梦娅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慕歌梦娅施 67067005

阅读:36746 2024-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韩政林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陆小弟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对第67067005号“慕歌梦娅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知名的家具企业,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81488号“慕歌 MURAG及图”商标、第40…

  申请人:韩政林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陆小弟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对第67067005号“慕歌梦娅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知名的家具企业,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81488号“慕歌 MURAG及图”商标、第40785702号“慕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在市场上同时出现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三、争议商标系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慕歌”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带有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故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垫;纺织品制室内窗用百叶帘”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软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室内窗用百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 “慕歌梦娅施”与引证商标一“慕歌 MURAG及图”、引证商标二“慕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行业内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号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商号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上,申请人已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在“家具;软垫”等商品上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室内窗用百叶帘”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纺织品制室内窗用百叶帘”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纺织品制室内窗用百叶帘”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7067005号“慕歌梦娅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慕歌梦娅施 670670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677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