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燃石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09002号“燃甘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并未描述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燃”“甘”“宁”词义解释、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燃甘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