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富居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劲华
申请人因第12339888号“富居 FJ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7335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建筑”等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合同、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商品房建造;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工厂建造;铺路;砖石建筑;管道铺设和维护;建筑物隔热隔音;建筑信息;室内装潢”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其许可中山市宇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东凤分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分别自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6日,因此,我局对上述两家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显示,复审商标被授权人中山市宇阔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为中山市力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建筑装修服务,合同中可见复审商标,并有相应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在案证据可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建筑装修服务上,综合考虑申请人实际使用建筑装修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复审服务之间的种属关系和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建筑;商品房建造;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工厂建造;铺路;砖石建筑;管道铺设和维护;建筑物隔热隔音;室内装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复审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建筑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建筑信息”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