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599681号“鑫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鑫及图 41599681

阅读:49110 2024-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中刚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强强 申请人因第41599681号“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9289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中刚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强强

  

  申请人因第41599681号“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9289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正常的商业行为连续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2、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罐头;牛奶制品;干蔬菜;鱼制食品;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脂;蛋;干食用菌”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1599681号“鑫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鑫及图 415996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6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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