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平通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汇财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090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436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汇财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开发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驳回北京经纬盈咨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于指定期间在“开发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已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公司前台和名片图片;2、宣传材料;3、企业服务代理协议、增值税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开发票”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13日止。
2、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7月1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分别与北京丰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忠信博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服务代理协议,协议页面上方均显示有复审商标,协议内容为北京丰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忠信博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被申请人代开发票、税费申报等业务,所附发票证明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上述证据结合公司前台和名片图片、宣传材料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开发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