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涛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詹浩城
申请人因第37558997号“三江家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9790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与申请人息息相关的核心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被申请人为达自己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广告合同;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无对应发票,证据2未显示转账的具体事由,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