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泉屿遥感(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玮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50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45638号图形商标、第15501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