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577781号“久安春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久安春光 65577781

阅读:103939 2024-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春光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久安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对第65577781号“久安春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440901号“春光”商标、第22345223号“驰耐普春光”商标、第536786…

  申请人:春光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久安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对第65577781号“久安春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440901号“春光”商标、第22345223号“驰耐普春光”商标、第53678668号“春光云采”商标、第49290223号“春光阿尔卡特”商标、第9684103号“C CHUG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认证;

  3、申请人的销售及宣传资料;

  4、申请人维权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3年8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螺母”等商品、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非金属窗;人造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木地板;非金属窗;大理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久安春光”,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申请人在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类商品上的使用及所获荣誉,尚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有很高的知名度,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字号权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建筑用木材”等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65577781号“久安春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久安春光 655777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65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