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定投十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昭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59892号“今天几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今天几星及图”是申请人根据行业特点、经营业务等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07662号图形商标、第434182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分,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今天几星”网络搜索截图、使用推广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今天几星”,且整体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